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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启用新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样式的通知

关于启用新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样式的通知

信计资〔2008〕5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,各有关单位:

为适应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发展的需要,进一步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,规范资质证书的印制和发放,经研究,决定启用新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(以下简称“新版证书”)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新版证书的启用时间

自2008年7月1日起,正式启用新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。原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(以下简称“旧版证书”)同时停止发放,但旧版证书在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。

二、新版证书的样式

新版证书由正本和副本组成,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证书样式详见附件。

(一)封面

新版证书封面采用深蓝色仿皮制作,封面文字烫金,正本封面文字为“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”,副本封面文字为“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(副本)”。

(二)内页

新版证书内页采用防伪纸张印刷,内容包含证书编号、企业名称、资质等级、业务范围、有效期、发证机关、发证日期等。证书编号采用二维码防伪技术,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证书真伪。

(三)证书编号规则

证书编号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,其中第1-4位为年份,第5-6位为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代码,第7-8位为资质等级代码,第9-12位为顺序号。

三、有关要求

(一)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新版证书的启用工作,认真做好新旧证书的衔接,确保资质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。

(二)自2008年7月1日起,各发证机关应按照新版证书的样式和编号规则印制和发放证书,不得继续使用旧版证书。

(三)旧版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。持旧版证书的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,按照有关规定换发新版证书。

(四)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、变造、涂改、出租、出借、转让资质证书。对违反规定的,将依法予以查处。

(五)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附件:新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样式(略)

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中心

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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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24 22:00:48